营改增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功在长远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谋一域而促全局的重大改革。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要从地区和行业两个层面实现营改增“双扩围”。那么在营改增“双扩围”之后纳税人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加强内部控制,减少增值税操作失误
全国“营改增”必将对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经营模式、供应链、资金及价格体系等带来重大影响,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应该及早做好系统的、充分的准备,调整本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以及财务和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税操作失误风险。具体来说,试点企业应该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政策的适应性方面,试点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政策给本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重新考量本企业的营运模式和供应链安排。比如,本企业的现有经营模式是否在新税制框架下最优?有无完善和提升空间?企业为规避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弊端而形成的业务架构是否还具有效率?采购、营销及转让定价机制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在改缴增值税后,企业应合理利用增值税特点降低税负。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的特性,一方面对于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理论上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机会。但是否能够真正获得成本节约的效益,还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确保价外的增值税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就能在原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增值税顺利转嫁给购买者。尽管存在节约成本、降低税负的机会,但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企业应及早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沟通,确保客户知晓本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影响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以及采购时支出的增值税的可抵扣等问题,避免产生合同或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提前或延迟问题,可能会因此导致资金流出现紧张,企业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这种变化。
第三,充分理解和掌握新的试点规则,积极主动利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企业首先要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零税率服务尽管同样不征收增值税,但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服务不可以。是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比如当企业进项税额非常少,为避免因出口退税合规性管理的复杂性而带来的负担,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免税而非零税率。但企业应谨慎选择,因该文件还规定当企业选择放弃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四,根据“营改增”所涉业务,做好增值税合规工作的相关准备及复核。即将到来的全国“营改增”试点,不只是企业财税务部门的事情,还需要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及法律部门全员参与。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损失将难以挽回。因此,让企业所有员工及时了解增值税试点法规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是管控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根据增值税的合规性要求,试点纳税人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特别是对于发票的领取和保管、认证发票的时间性要求、红字发票的开具、出口退税的申请及认定等要严格遵循要求,制定增值税合规检查规程,避免出现少(或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试点动态和企业税负变化,必要时寻求外部税务专家的支持。由于“营改增”实施时间的紧迫性和相关具体操作性文件发布的滞后性,个别业务在政策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遇到类似问题,试点企业一定要谨慎处理,反复确认,必要时请教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试点企业应长期跟踪、关注“营改增”后自身及所处行业相关税负的变化,当出现税负增高或背离行业趋势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早作出调整和转变。
弄清楚自身属于哪个试点行业
财税37号文件是全国“营改增”试点所遵循的指导性文件,对试点行业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人需要认真研读,搞清楚自己所属的行业,确认自己是否应该“营改增”。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还要弄清楚自己具体属于哪类应税服务,该按什么税率纳税。
第一,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人力或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对既提供“搬家业务”又提供“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营改增”后,提供的“搬家业务”应按“装卸搬运服务”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和11%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它们虽然都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申报表上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服务”项目。“咨询服务”项目,则专指除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外的,各类提供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一种,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和创意策划等,但不包括电路设计服务和广告设计服务。电路设计服务归属于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广告设计服务属于广告服务项目。
第四,广告服务。财税37号文件在应税服务注释中列有广告服务,在这一服务项目中增加了“广告代理”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广告代理服务并非指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但没有包括广告发布代理服务。
注意“营改增”新旧文件变化
在上海、北京等地区试点“营改增”时,依据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1号文件),8月1日全国试点“营改增”依据的文件是财税37号文件。这两个文件之间差异不小,新老试点纳税人都应密切关注。
老试点纳税人应关注两个变化。其一,财税37号文件对运费抵扣问题、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已经试点的地区和老试点企业,若仍然按财税111号文件执行,可能会出现少缴或者多缴增值税的风险。其二,财税111号文件规定原先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经济事项继续执行,老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按差额计算销项税额。但财税37号文件对此做了改变,明确差额纳税的规定除了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均取消。主要原因在于,原先保留差额纳税的事项,在8月1日后,除融资租赁行业以外,全国均实行“营改增”试点,已经不存在同行业合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原先的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做法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解决。
对于新试点地区及新试点纳税人,由于之前缴纳营业税,在税务管理上比较简单,计算也简便,现在统一实行增值税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必须发生根本性变化,要注重税务管理,加大人员配备,加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业务培训与学习,从内控制度上规范和防范涉税风险,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按税法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丧失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特别是发生业务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但用票量大的试点行业,一定要做好事前的发票领购的预案准备,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充分沟通与交流,确保及时取得相应的发票,保证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
无论是老试点纳税人,还是新试点纳税人,只要属于试点范围,都应积极转换纳税身份,顺应改革要求。在“营改增”初期,由于国地税衔接等问题,可能会出现应该转到国税的纳税人,仍然滞留在地税;还有部分纳税人因为觉得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比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轻,不按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这部分应改未改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一方面,应改未改纳税人由于仍然维持缴纳营业税,将导致接受方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可能影响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接受方取得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能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给接受方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
例如,某财务咨询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若当期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在8月1日后,按规定应该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0.6万元〔10.6÷(1+6%)×6%〕(暂不考虑相关进项税额因素)。如果企业仍然维持试点之前的现状缴纳营业税,则该咨询公司只缴纳营业税0.53万元(10.6×5%),比实行“营改增”后少缴0.07万元。
而对于接受方来说,在提供方财务咨询公司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接受方只能取得营业税普通发票,接受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0.6万元的权益。不仅如此,接受方还可能面临着取得不合规票据的涉税风险。即接受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可能在成本费用列支凭证上得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若认定为不合规票据,则接受方将为此付出多缴2.65万元(10.6×25%)企业所得税的代价。加上少抵扣的增值税额,接受方将额外增加3.25万元的税收负担。
不要在发票使用上犯迷糊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面临的最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发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税总39号公告)对“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发票作出了统一规定,试点纳税人一定不能在发票使用上犯迷糊。
第一,公路内河运输统一发票不能再开了。根据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此,全国试点“营改增”后,开票日期在8月1日以后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都属于无效发票。纳税人一旦取得,财务人员应拒绝其用于财务报销核算。
第二,四类服务可以开具定额普通发票,但不能用于受票方抵扣。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业务会以“小额、零星”的方式出现,如果逐笔开具机打发票,业务开展与运行的效率会明显降低。但是,根据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一般纳税人付款方接受服务取得这部分定额发票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如果需要抵扣,可以和这些开票方一般纳税人协商定期结算,集中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试点前已开票业务冲减红字发票还是要找原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然后再依法审批。
第五,销售机动车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自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通过该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际上也属于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的进项税。
第六,开具货运专票需要使用独立的税控系统。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货运专票,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