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